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市劳动保障局和建设局出台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文件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修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下同)。从3月28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是: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的20%的1%计征。按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保险费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的20%的1%计征。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统一参保。参保时建筑施工企业须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在开工前到批准建设项目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参保和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起,将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如该项目的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必须出具该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凡不出具上述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通知特别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以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作为工伤保险期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如合同期内不能峻工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书,报所属的社保部门备案。工伤保险期按批准延长的合同期限顺延,不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因增加工程项目而延长工期的,增加部份工程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强调,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期内发生的工伤,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须提供哪些材料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也作了规定: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包、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建设项目的劳动合同和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花名册;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文件规定了参保农民工享受的待遇:领取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工伤的农民工和因工伤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期的限制,由建筑施工或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发放和管理手续。
五级至十级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自行终止。但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转入我市社会保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由建设施工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继续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内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文件规定,通知下发后新开工和新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总承包单位不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律不给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查处。
(清远市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