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精神,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调整办法:(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清远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水平的,按清远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计发。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清远市社保局 周剑峰)

